入户盗窃幼儿算什么罪名?国晖刑事律师给您解答
大家对入室盗窃想必都不陌生,这类犯罪行为触犯刑法,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。一般入室盗窃的人主要目标都是财物,行为恶劣可能会发展成入室抢劫,伤及他人性命,但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会让人无从判断犯罪嫌疑人应该承担的罪名。今天,国晖律师事务所就协同国晖刑事辩护律师,结合实际特殊案例,给大家一起说一说入室盗窃的"故事"。
【案情介绍】
刘某,男,早年丧妻没多久,不到两岁的女儿也因病夭折,这样的原因让刘某对孩子有着特别的喜爱。刘某快50岁,因学历不高,平日无正当工作,以打零工为生。但刘某有个很不好的习惯,就是喜欢偷别人家的东西,经常会趁邻居不在家进去偷点什么维持生活。过完年后,刘某随工友外出打工,在一日夜晚见到附近住户家没人,刘某悄悄潜入房内,发现没有可以偷的东西,正准备离开时发现了留在家中的孩子。刘某看见这孩子时,觉的像级了自己的女儿。也不知道刘某是太思念自己的女儿了还是突然父爱大发,抱着孩子就直奔外跑,回到住的地方,刘某见四周都没人,拣了几件衣服就抱着孩子回家了。回到家里,刘某的母亲看见儿子抱着以个小孩子回家,就问刘某,刘某回家说是,在打工的地方的垃圾篓里拣的,是个被人遗弃的孩子,刘某把孩子带回家后对孩子犹如亲生的一样对待。不久之后,派出所民警携被害人母亲找到刘某,东窗事发。
【国晖刑事律师点评】
国晖刑事律师认为,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刘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,而讨论要点在于拐骗儿童罪的认定与处罚是什么。刘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。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诈,引诱、或者其他办法,使不满14周岁的男,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。拐骗,主要是指使用欺骗、利诱或者其他手段,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。
(1)本罪侵犯的客体,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。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。本案中的被害人甜甜才两岁,故符合本罪的客体。
(2)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、利诱或者其他方法,本案中的刘某虽没有对被害人采取蒙骗、利诱,但是对一个不到三岁的小孩子偷抱走,符合其他办法里的一种。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。所谓拐骗,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,也可能对儿童或者监护人家长实行。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。比如,给孩子好吃的,好喝的,或者是好玩的,骗取儿童的好感而将其带走。本罪中的刘某对一个不到三岁的孩子直接盗走,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。
(3)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。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本案中的刘某年龄48岁,符合本罪的主体。
(4)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。其目的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用来收养,成为自己的儿女。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将拐骗来的孩子供自己使唤、奴役;还有就是因为自己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。本案中的刘某因为觉的被拐骗的孩子太像自己早逝的女孩,而非常喜欢这个孩子而实施盗窃的。
《刑法》第262条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,脱离家庭或者是监护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但是国晖刑事律师认为,刘某是出于对自己早逝的女儿思念而做出这个不理智的行为,并且刘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伤害,反而对被害人细心照顾,量刑时可以考虑减轻罪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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